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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关胜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迁刑初字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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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胜勇,曾用名关武汉,男,1986年6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2007年12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3年2月3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胜勇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才秀娥、被告人关胜勇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胜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胜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胜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供犯罪使用的无牌照钱江牌摩托车一辆、线编制手套一副予以没收。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关胜勇的刑期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傅国瑞

书记员:闻冬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