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永亮,男,1993年2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捕前住迁西县。2010年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永亮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宝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永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永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永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永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蔡永亮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蔡永亮的刑期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傅国瑞
书记员:闻冬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