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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张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迁刑初字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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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羁押7天)。同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宝枫、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犯罪后及时退还赃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有保

书记员:赵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