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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舒鑫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迁刑初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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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鑫,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扎兰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内蒙古扎兰屯市。2008年6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月2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鑫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才秀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舒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舒鑫将张某某停放于迁西县城关中医院门口处的一辆比亚迪F3轿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老人头牌男包一个,价值640元;包内有苹果牌手包一个,价值480元;现金2000余元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被砸毁的车玻璃价值121元。2012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舒鑫来到迁西县城关文静家园,进入岳某某家中,盗走男士背包一个,价值120元;女士挎包一个,价值143元;捷豹XJ车钥匙一把,价值3344元;丰田霸道车钥匙一把,价值1111元;现金200余元。2012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舒鑫来到迁西县城关富民小区国芳楼2号楼林兰英家中,用砖头将一楼玻璃窗砸碎,钻窗入室,盗得现金2000余元;金罗阑牌水貂皮上衣1件,价值40000元;香烟8条,价值2940元;翡翠手镯、珍珠项链、玉坠、戒指等物共31件,价值18220元。水貂皮上衣1件,翡翠手镯、珍珠项链、玉坠、戒指等物共31件经公安机关发还失主。2012年11月某日,被告人舒鑫在迁西县兴城镇二村孙晓波的出租房内,盗走孙晓波的酷派牌5820手机一部,价值269元;奥林巴斯牌T100型数码相机一部,价值512元。2012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舒鑫在迁西县汽车站东八六公馆8632房间,将李友国的一部白色手机、一块白色电子表以及人民币100余元盗走。2012年12月某日,被告人舒鑫在迁西县兴城镇沙岭子村渤海湾饭店的宿舍内,将陈美放于该宿舍的一部红色方正牌便携式EDVD盗走,价值261余元。该物品经公安机关发还失主。2012年12月某日,被告人舒鑫在迁西县十街格林童话儿童摄影店,将王新蕊放于该店一楼的乳白色钱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500余元。2013年1月某日,被告人舒鑫在迁西县十街泰昌汽车美容装具店,将唐迎丽放于该店玻璃柜台内的棕色大众牌手包盗走,价值190元。该包经公安机关发还失主。2013年1月某日,被告人舒鑫在唐山市丰润区汽车站附近一停车场内,将王长亮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黑色别克轿车车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男士肩包一个,包内医保卡、加油卡、住房公积金卡等物。被砸毁的车玻璃价值398元。医保卡、加油卡、住房公积金卡经公安机关发还失主。2013年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舒鑫来到迁西县城关金源居小区陈秀广家中,用砖头将陈秀广家窗玻璃砸碎,准备实施盗窃,发现有人,逃到西院邻居洗手间,被陈秀广等人抓住并报警。被砸毁的窗玻璃价值55元。综上,被告人舒鑫盗窃作案10起案值73000余元,其中入室盗窃5起案值69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舒鑫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岳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高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4、迁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5、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发还笔录等。6、(2008)铁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7、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据,本院对言词证据综合认定,对其他证据予以确认,均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鑫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入室盗窃数额就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舒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及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退赔。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舒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违法所得及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退赔。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3年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罚金、退赔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有保审判员:赵胜民审判员:张瑞军

书记员:赵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