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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郭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迁刑初字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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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身份证号码:13023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迁西县三屯营镇彭庄村。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连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有保

书记员:赵海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