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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尹某(2013)337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北刑初字第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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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唐山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秦春楠,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2013)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辩护人秦春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秦春楠所提被告人尹某自愿认罪,已经全部退赔的辩护观点,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尹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期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钱玉铭审判员:梁庆松审判员:董振荣

书记员:刘卫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