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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2013)北刑初字第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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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龙XX,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北检刑诉(2013)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龙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谢霜

代书记员:屈晓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