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广利,2002年1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经减刑于2005年1月15日释放;2006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06年8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6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6月7日经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批捕期间在逃),2013年8月7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广利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超喜、被告人潘广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广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合法财物价值人民币567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广利与同案犯共同策划并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广利虽系主动投案,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脱,不符合自首条件,依法不予认定自首。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又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潘广利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广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李敏婕
书记员:卢春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