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昌壹,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0月14日被上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昌壹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光勇、被告人王昌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昌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昌壹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昌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王昌壹系因吸食毒品而实施盗窃行为,应从严惩处。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昌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李敏婕
书记员:卢春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