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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阮绍伦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2013)上刑初字第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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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绍伦,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宾阳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10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林县看守所。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绍伦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超喜、被告人阮绍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绍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合法财物价值人民币264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绍伦负责放风,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阮绍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亦自愿认罪,依法亦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又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阮绍伦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绍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交,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李敏婕

书记员:卢春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