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出生。2013年7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02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黄庆孝
书记员:张艾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