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某,男,1990年1月8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住西宁市城**,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路某在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21号楼206室,盗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首饰一宗、三星平板电脑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28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路某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海英人民陪审员:蔡伟鸿人民陪审员:卢传明
书记员:宋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