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爱平,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威海市环翠区,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0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爱平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爱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爱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爱平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爱平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失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爱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09年3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李海英
书记员:许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