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玉生,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身份证号码:371083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乳山市夏村镇邵家村**,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30日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刑诉(2013)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玉生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玉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玉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玉生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玉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玉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刘萌萌
书记员:刘丽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