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熊会生,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累犯,江西省瑞金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以(2010)晋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熊会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熊会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会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10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熊会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会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