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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丁国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合刑执字第00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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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丁国义,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以(2009)永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丁国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5月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丁国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国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10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情况证明、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丁国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国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