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树林,男,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农民,住利辛县。1998年3月27日因犯销赃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二千元;2007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利辛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七千元,2009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3)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树林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辉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凡楠
书记员:张银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