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飞,男,1985年6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陶全华,山西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飞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飞及指定辩护人陶全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侵犯公民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飞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2014年3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亚琴
书记员:苏亚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