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俊林,又名小锅魁,男,1977年5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中县。1995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宁旭杰,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俊林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婷、张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俊林及指定辩护人宁旭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俊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俊林有两次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俊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连晓明
书记员:韩建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