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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克白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执字第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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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克白,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红原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崇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8日作出(1996)阿中法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克白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5日作出(1997)川法刑二核字第88号刑事裁定:核准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6)阿中法刑初字第28号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克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于1997年10月21日送阿坝监狱服刑,于2008年6月19日转雅安监狱服刑,又于2010年4月28日转入崇州监狱服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7日作出(2000)川刑执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11月2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14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02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5日、2006年12月22日分别作出(2005)阿中刑执字第154号、(2006)阿中刑执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雅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0月19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12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3分;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提假释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克白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