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2013年8月1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
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64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用他人无线网卡,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了经济损失,依法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王永兴
代理书记员:金富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