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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吴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黄刑初字第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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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2013年7月1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

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3)1017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永兴

代理书记员:张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