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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沈某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13)溧刑初字第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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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被告人沈某曾因诈骗,于2007年4月被溧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曾因盗窃,于2009年11月被南京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被高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1日被释放。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溧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瑞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沈某先后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石湫镇、东屏镇、白马镇等地入户盗窃33次,窃得被害人方某、孙某、顾某等人人民币及金器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5219元,分述如下:1、2011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向阳村农场12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400元、精品南京香烟四包。经鉴定,窃得的物品价值人民80元。2、2012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交山村方山村76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方某人民币70元、软金砂苏烟一条。经鉴定,窃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80元。3、2012年10月7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东庐村官庄村26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500余元。4、2013年1月28日下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金湖村方家棚子村2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陶某人民币300元。5、2013年3月3日中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青锋村圩壒村21号,撬门入室,未窃得财物。6、2013年3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塘西村石家甸村61号,撬门入室,窃得被害人石某特醇南京香烟四条、软中华香烟一包、硬中华香烟一包、明基牌DCT1460数码相机一部和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905元。7、2013年3月12日中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埂方村大埂头村55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周某甲人民币2000元。8、2013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蟹塘村西边山村31号,翻墙入院后撬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周某乙人民币1700元。9、2013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蟹塘村西边山村101号,踹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500元、黄金项链一根。经鉴定,窃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4737元。10、2013年3、4月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东庐村王家村31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70元、精品南京香烟一条。经鉴定,窃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00元。11、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群力村五谷塘村28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章某甲人民币500元、特醇南京香烟一条。经鉴定,窃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10元。12、2013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联民村李村15-2号,撞门入室,未窃得财物。13、2013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联民村李村15-1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戴某人民币1000元。14、2013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华桥村下赵村被害人赵某甲家,翻墙入院后撬门入室,窃得人民币1000元。15、2013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群力村马场村20号,翻墙入院后撞门入室,未窃得财物。16、2013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白鹿村高塘村41号,踹门入室,未窃得财物。17、2013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华桥村茆家村12-1号,窃得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000元。18、2013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华桥村张家边村4号,翻墙入院后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章某乙人民币300元。19、2013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石湫村庵头朱村87号,撞门入室,未窃得财物。20、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横山村陈沿村112-1号被害人周某丙经营的小店,溜门入室,窃得人民币4400元、黄金项链一根。经鉴定,窃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532元。21、2013年7月20日前后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社东村任里村9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丁黄金项链一根、黄金挂坠一个。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2330元。22、2013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福田村东吴村39号,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韩某佳品南京香烟四条。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600元。23、2013年7月24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新淮村沂塘村82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端某人民币1000元。24、2013年7月29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爱廉村2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张某戊人民币3200元。25、2013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华桥村下赵村15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900元。26、2013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交山村章家村41号章某丙家,踹门入室,未窃得财物。27、2013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新淮村地溪村209号,踹门入室,窃得被害人顾某人民币1200元、黄金戒指一枚。经鉴定,窃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996元。28、2013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新淮村地溪村249号,撞门入室,未窃得财物。29、2013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秋湖村许家村10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许某甲人民币300元。30、2013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秋湖村许家村14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许某乙人民币600元、红杉树香烟一条。经鉴定,窃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00元。31、2013年7月31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新桥村碧山里村30号,踹门入室,窃得被害人孙某人民币1000元,黄金挂坠一个。经鉴定,窃得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029元。32、2013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晶桥村陈村20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陈某华硕牌X42J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物品价值人民币1880元。33、2013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沈某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石头寨村黄湾里村29号,撞门入室,窃得被害人胡某人民币200元。2013年8月1日,被告人沈某在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石头寨村黄湾里村被被害人胡某抓获,后移交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沈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石某、陶某、张某甲、方某、王某甲、周某甲、周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章某甲、戴某、赵某甲、王某乙、章某乙、周某丙、张某丁、韩某、端某、张某戊、赵某乙、章某丙、顾某、许某甲、许某乙、孙某、陈某、胡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程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南京市溧水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6、被告人沈某的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案发后退还了部分赃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多次入户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曾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荣强

见习书记员:宋荷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