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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段星凤、赵风国与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3)鄂张湾执字第005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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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文书

申请执行人段星凤,十堰市物价局职工。委托代理人曾富民,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风国。委托代理人曾富民,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东风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林,湖北天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林的银行存款776543.5元(该款包括借款本金50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两年的利息265116元,案件受理费4027.5元和执行费7400元,合计776543.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昌东审判员:王世军审判员:杨晓建

书记员:张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