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大为。被执行人夏荣海。被执行人陈德红。被执行人夏如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荣海、陈德红、夏如庆的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昌东审判员:杨晓建审判员:石谦
书记员:沈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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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大为。被执行人夏荣海。被执行人陈德红。被执行人夏如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荣海、陈德红、夏如庆的存款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昌东审判员:杨晓建审判员:石谦
书记员:沈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