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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付明发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587号

(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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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猥亵儿童文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付明发,男,1943年11月4日出生,重庆市黔江区人,土家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2010)黔法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付明发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付明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付明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65岁以上老年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明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助理审判员:张斌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