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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绍勇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岳中刑执字第1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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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猥亵儿童文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周绍勇,男,1938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

罪犯周绍勇因犯猥亵儿童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以(2009)永法刑初字111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7年12月6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该犯在岳阳监狱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于2011年8月30日,被本院以(2012)岳中刑执字第103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8日止。现又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0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周绍勇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帐、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周绍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绍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绍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强斌审判员:李思球审判员:胡中岳

书记员:肖芝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