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玉印。被告靳领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玉印诉被告靳领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玉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
审判员:李卫敏
书记员:刘政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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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玉印。被告靳领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玉印诉被告靳领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玉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
审判员:李卫敏
书记员:刘政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