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秀美(yusaumay。原告:余楚云(yususanchowan。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佛熊,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桂西路15号2座602房。被告:曾素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秀美、余楚云诉被告曾素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不需本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秀美、余楚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余秀美、余楚云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丽
书记员:张广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