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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赵彬与郑州市地产集团、郭喜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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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权保护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彬。被告郑州市地产集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宇。被告郭喜安。委托代理人孙文佳,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彬诉被告郑州市地产集团、郭喜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彬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彬承担,余额150元退回原告赵彬。

审判长:王昊人民陪审员:韩杰人民陪审员:于桂枝

书记员:张亚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