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彬。被告郑州市地产集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李俊宇。被告郭喜安。委托代理人孙文佳,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彬诉被告郑州市地产集团、郭喜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彬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彬承担,余额150元退回原告赵彬。
审判长:王昊人民陪审员:韩杰人民陪审员:于桂枝
书记员:张亚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