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沈来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垚瑶。被告陈永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永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田晖
书记员:张培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