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龙。被告周瑾。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勉
代书记员:张晓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