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南路锦文阁**。法定代表人尚贵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侠,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该公司员工。被告关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金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预交),按照规定收取12.5元,本院退回原告37.50元。
审判员:郭成
书记员:丁佳佳(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