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邓间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岑日成、冯光伟。被告:欧阳宇,住江门市蓬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江门市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启杰
书记员:容丽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