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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与丁刚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即民初字第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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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区振华街**。法定代表人芦吉航,经理。被告丁刚珍。委托代理人蓝孝峰,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丁刚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丁刚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新城市安居物业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长:张先辉审判员:唐凤辉审判员:梅福本

书记员:江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