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榭西邻里中心商业房**。法定代表人:袁彩珠,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李荣民,成年。委托代理人:张书达,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荣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荣民的起诉。
审判员:邱小波
代书记员:陈冰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