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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维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仑民初字第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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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明州路******。法定代表人:陈军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维伟,成年。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维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平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邱小波

代书记员:陈冰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