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法定代表人:余忠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赛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赛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赛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赛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波
代书记员:刘静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