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绵阳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健安街。法定代表人:姜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鲜长安、廖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海燕,女,生于1970年12月3日,汉族,住绵阳市健安街。
原告绵阳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杰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叶颖人民陪审员:王晓红人民陪审员:唐晓红
书记员:沈丽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