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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武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涪民初字第1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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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银丰国际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洪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枢彬,访公司职员。被告:王武坤,男,住绵阳市。委托代理人:叶萍,女,汉族。

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武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锦程物业服务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桂红代理审判员:陈子良人民陪审员:贺定辉

书记员:张馨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