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绵阳市禾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东津路。法定代表人:周涛。被告:蒲国荣,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禾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禾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张梓入
书记员:邓琪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