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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北民小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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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德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健,男,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胡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祥飞

书记员:富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