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3号。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迎春,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涛、李雪,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迎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永莉
书记员:徐红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3号。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迎春,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涛、李雪,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迎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永莉
书记员:徐红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