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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迎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北民小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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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滨江东路南段3号。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迎春,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涛、李雪,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准许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迎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永莉

书记员:徐红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