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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国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北民小字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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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钟国蓉,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涛、李雪,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国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国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永莉

书记员:徐红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