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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谷凤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延民小额字第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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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延吉市烟集乡,组织机构代码证74459997-6。法定代表人刘延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跃和,职员。被告谷凤芹,成年人,住吉林省延吉市双阳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谷凤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共计75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延边天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哲

书记员:朴艺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