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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江红、李国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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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安顺花园******。法定代表人:张克臣,总经理。被告:王江红,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李国雄,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李玲,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江红、李国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祝宁

书记员:项久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