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安顺花园******。法定代表人:张克臣,总经理。被告:王江红,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李国雄,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李玲,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江红、李国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华鑫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祝宁
书记员:项久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