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士春,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陆桂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贤伟、章响,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陆桂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桂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怡
见习书记员:喻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