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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俞学能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昆刑执字第23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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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爆炸文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俞学能,男,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2)陆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学能犯非法储存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执行机关云南杨林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俞学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解释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前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下:

对罪犯俞学能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1月3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审判员:包建明代理审判员:褚玉春

书记员:邓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