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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陈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淳刑初字第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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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滥伐林木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1月15日由淳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3)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云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叶元聪

书记员:任璀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