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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方小根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杭淳刑初字第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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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滥伐林木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小根,农民。2012年6月1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2)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小根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小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小根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小根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小根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小根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余爱华

书记员:苏园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